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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35号文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所得税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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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0 10:37: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11]35号 《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想咨询一下有关电网企业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2015年增量配网改革后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5号)规定: 

    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用电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国家资本。

    二、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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