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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8 10:24:5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有限公司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一个,公司和分支机构同属一个市,但属于不同的辖区,请问分支机构平时需要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吗?还是只要由有限公司季度预缴时合并分支机构的利润申报企业所得税即可?
1.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第三十条 对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不能就地预缴税款的,应由总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市内跨县区经营的,由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
第三十二条 对省内各市设立的跨县、区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2.根据《关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合国税函〔2008〕244号)第三条,总公司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总机构所在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其所属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并负责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分支机构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证明》。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证明》后,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
安徽省其他市建议联系当地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