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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31 9:57: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政策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第一条“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占用经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转用环节认定的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从事建房或者非农业建设,如草原管理部门已认定为牧草地并发放使用权证,经实地核实确具有农牧业生产功能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未利用地的性质,参考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