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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扩建项目可否追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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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9 10:49: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主营工业废水处理业务,项目分阶段建设,一阶段于2008年投入商业运营,因为没有工业废水资质而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014年环保部下文正式取消了工业废水运营资质。本项目二阶段于2018年投入商业运营,二阶段工程项目是发改局独立审批、建设、运营和核算的项目,按税法可按新项目从2018年取得第一笔收入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018-2020年,由于税务局没有明确意见,我公司实际按照25%缴纳所得税,现我公司二阶段项目是否可以更正申报2018-2020年企业所得税,追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返还2018-2020年多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6号),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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