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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第(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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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9 15:50: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第(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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