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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增值税留抵退税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进行了计税依据的抵减,但未抵减完毕,如果公司的销售业务完毕,不再缴纳增值税,此时未抵减完毕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该如何处理呢,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退税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