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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没有收汇的金额到底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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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10:29: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符合视同收汇的9类情形,没有收汇的金额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问:比如出口FOB价10万,因质量问题而不能收回1万,实收9万,没有收回的1万有符合视同收汇原则。我会计账上收入作9万,退税按10万,增值税免抵退也按10万,那企业所得税按会计账上9万吗?

二问:上面不能收回的1万 不符合视同收汇情形,退税按实收9万,增值税免抵退9万,企业所得税也是按会计账上9万吗?

简单来说,这个出口货物没有收汇的金额到底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五)……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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