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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11:41: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企业发行单用途卡及多用途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在充值时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号):
对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纳税人业务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若客户选择在充值时不开具“不征税”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在消费阶段据实开票(如:入住客房开具住宿专票,消费餐饮开“餐饮普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