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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 17:54: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问题背景: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承租一处房产后对外转租。第一次承租时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合同到期后我公司继续承租该房屋,每年续签合同一次且合同租赁期均为一年一次、承租的房屋地点及面积从未发生改变、租金每年上浮5%、其他合同约定事项均未改变。 请问:2017年以后我公司将承租的房屋进行对外转租,是否还能按照因为第一次取得承租房屋时间为营改增之前所以继续适用简易计税并做相应的进项转出?
谢谢!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包含租入的不动产。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