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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又兼营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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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3 17:43: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但按照简易计税,同时又兼营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那么按照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我司购入的办公用房、无形资产、不动产及在建工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额抵扣的么?因为我们购入的上述这些均不专用于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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