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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限合伙企业A,合伙人按照股比进行股息红利分配,自然人合伙人按照20%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分配,法人合伙人B直接按照股比计算的分红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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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10:36: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现有有限合伙企业A,其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人若干和法人合伙人B(B为有限合伙企业),现A投资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C并收到了C公司的分红。现有两个问题:

1、对于有限合伙企业A,合伙人按照股比进行股息红利分配,自然人合伙人按照20%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分配,法人合伙人B直接按照股比计算的分红进行分配?

2、对于有限合伙企业B,其收到的投资收益来源于有限合伙企业A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的收益,不是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收益,此类情况下,B有限合伙企业的这部分收益是按照经营所得5%-30%进行纳税申报还是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将其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按照20%申报缴纳个税?是否有文件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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