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咨询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gg2.jpg

2023-12-12 14:4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基本情况:本人名下有一处浙江杭州房产,系2008年非直系亲属赠予房产,满五非唯一,该房产由本人直系亲属购买并历经再赠予其直系亲属最后再赠予本人。

    个税政策:按现有政策,非直系亲属赠予房产如再出售将按差额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因税费较高,十几年里一直因无法承担税费而进行换购。

    换购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换购政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咨询问题:特向有关税务部门咨询,本人该处非直系亲属赠予的房产再出售,是否可以享受上述换购政策,即出售时按20%征收个税,符合换购政策的情况下重新购买住房并申请退还出售时按20%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规定:“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

    四、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

    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税务机关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并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纳税人核对确认申请表后提交退税申请。

    六、税务机关运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等信息开展退税审核。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退税;经审核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依法不予退税。

    ……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个人所得税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