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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10:55: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台湾企业在台湾当地为我司提供统购材料、机器零配件及执行品质、数量等查验服务,我司支付给台湾企业的服务费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个人的理解该服务提供的起始、过程、结束均在境外,符合【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扣缴增值税。
具体条文如以下: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以上请协助解答、确认,感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