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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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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11:1: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2013年在俄罗斯投资1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B,A公司账面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021年B公司在俄罗斯注销清算,无可分配剩余资产,A公司也于当年在商务主管部门取得“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至此,A公司发生对外股权投资损失100万元。请问,该损失能否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根据2011年25号公告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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