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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11:3: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公司是某美妆品牌国内代理商。供应商是国内总代,客户是京东(京东自营),由京东卖给消费者。
我们公司作为代理商,由于供应商的销售政策,我们购进的货物价格很高。销售给京东的价格明显低于采购价格。但是供应商会给我们促销费。其实我们公司赚的是促销费。
我想咨询下:
1、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向供应商收取的促销费,不属于平销返利。应该是我们给供应商开发票。
2、这种结算模式,导致公司货物长期亏损。在税务上是否允许。为了避免这个货物贸易账面亏损,我们要求供应商给我们开具折让发票。供应商坚决不同意。如果货物贸易长期亏损税务上存在问题,我们该如何去处理这个事情。
PS:整个交易链路,并没有任何税筹。我们销售给京东平台,是根据京东的结算规则进行的。采购这一端,确实是受供应商的销售政策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