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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汇算清缴期间也未收到税局专管员通知,造成漏报。现在补交,需支付滞纳金,我认为不合理,滞纳金可以申请免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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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1:40: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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