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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0:53: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尊敬的领导:
目前土增税预缴存在以下执行疑问:
1、依据(财税[2016]43号)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两者的结果完全不一样。
7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按照...”,且如果按此执行,会导致其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更大差异,不方便企业管理,同时会提高企业预缴土增税金额。
在现在减税降费的背景下,请问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申报方式?还是我省已经有明确的执行口径?
望给予答复为盼,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