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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办理领用或发票代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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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1:37: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

我是一位复退军人,自己创业。现在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了,就是要积极申请办理个体户办理领用或发票代开服务的业务,多次拨打电话前往营业办理大厅均排不上号被拒绝或电话被拒。故今晚再次在此留言求助,还望税务局领导或税务办理专员看到能够及时在线帮我指导一下,帮助帮助我们这个小企业办理一下申请发票或代开服务业务或来电指导,我的电话是15280268899

谢谢领导!感恩!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将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厦门市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无再需办理税务登记,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已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普通发票;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初次核定: 

(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发票专用章印模(加盖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具体办理您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发票管理>普通发票管理>030101普通发票核定及调整”。

二、因业务需要,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普通发票。

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一)除(二)以外的业务代开发票

1.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原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目前我局办税服务厅实行全预约服务,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费)业务需通过“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提前进行预约,经办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在约定时间内取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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