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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4:57: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个人(不是个体户)到税务大厅代开劳务费发票给企业,大厅代开发票的同时已经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此时,接受发票的企业是不是就没有对此笔劳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的义务了?因为企业无权去复核或者检查税务机关对别的纳税人的征税多少,税法没有赋予企业该权限,对吗?
1、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互相委托代征税(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16〕94号)的规定,符合代开条件的纳税人到申请代开发票且缴纳增值税时,由税务机关征收相应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
2、根据《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