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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5: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我单位抵债资产房屋于2016年9月过户至我单位名下,但原抵债方非法与租房签订出租合同,并获取租金,现我单位通过诉讼判决追回了部分房屋占用费,请问这部分房屋占用费是否算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算租金收入,是否要按判决书上写的租赁期分段确认收入,还是按实际收取占用费的时间确认收入,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上述情况,未具体描述判决内容,建议你司按上述规定进行判定,也可携带具体判决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