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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6:46: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纳税人取得地方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