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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2018年4月签订售房合同并收取预付款(首付款)按照当期的税率11%计算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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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7:11: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企业2018年4月签订售房合同并收取预付款(首付款)按照当期的税率11%计算预缴,2019年8月上房,现在业主来换正式的售房发票,这个增值税税率是现在的9%还是当期的11%?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适用增值税税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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