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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征项目土地成本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增、所得税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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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0:53: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例:不含税开发成本5000万元(其中土地成本3270万元),开发后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万元,那么:1、土增和所得税销售收入如何确认?2、土增清算时开发成本是5000万,还是5000-3270/1.09*0.09?3.加计扣除的土地成本如何确认?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不作具体业务辅导认定,具体可参考: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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