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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1:42: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请问我公司一处房产用于出租,未租部分自用,19年1月房屋改造,19年6月公司收到验收单据未交财务,19年7月财务收到验收单,并于7月将改造支出加入该房产原值,登记入账。请问改处房产缴交自用部分房产税时,从几月开始按新的价值计算
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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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调入、调出、买卖、拆除房屋等,均从变更、转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