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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5:36: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而根据最新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条件少了“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请明确此条件是必须满足才能退税,还是按照最新的低于50万元只要增量大于零就可以申请退税?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因此按照该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