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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时在季度或半年终了,根据累计购买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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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1:58: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销售货物时在季度或半年终了,根据累计购买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折扣,该折扣金额由经营单位在下一批销售给同一购货单位同种货物时开具的发票上注明,以此方式开具发票能否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行体现,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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