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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威海公司名义出口,但是公司不搬迁至威海,威海公司会请财务公司做账报税,但是不配备人员和办公室,请问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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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2:31: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在深圳,商品由威海发出,考虑到威海的税收政策想在威海注册公司,以威海公司名义出口,但是公司不搬迁至威海,威海公司会请财务公司做账报税,但是不配备人员和办公室,请问是否违法


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企业“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表登记,一次审核”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改革后,国地税机关不需单独发放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的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原来三种证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税务机关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在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将其纳入税源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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