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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分公司独立业务能不能开13%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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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4:20: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混凝土总公司3%简易征收、分公司13%(营业执照上注明非独立核算,电子税务局申请为独立核算)总公司、分公司业务各自开展,税务局2种意见:总公司3%、分公司3%;总公司3%、分公司13% 请问:混凝土分公司到底能不能开13%专用发票,也就是总公司3%、分公司13%这种方案可以?(注:总分司、分公司独立开展业务,只是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生产线有分开)


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若总分公司为汇总纳税人企业,应统一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简易计税。若总分公司独立核算,分别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可根据企业需要,分别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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