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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6:56: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核定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交回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照规定自行保管发票。
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时,必报资料为《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报送条件为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