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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重庆办理,带着我爱人的身份证以及我们的结婚证、户口本,应该就可以了,不需要交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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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2 9:47: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南京人,我爱人是重庆市江津区人,1994年考取南京理工大学,将户口迁出重庆。现在打算回重庆发展,需要先买房子,主要用于小孩上学和落户。了解了一下房产税的政策,我们这种情况不属于三无人员,在重庆购买第一套住宅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我们目前住在南京,由于家里老人身体不好,两个女儿上小学,都需要我爱人照顾,所以看房、买房都是我在办理,办理房产证时她也无法到场。我理解政策,因为房产税是以家庭为单位,与房产证上几个人的名字无关,所以我自己来重庆办理,带着我爱人的身份证以及我们的结婚证、户口本,应该就可以了,不需要交房产税。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谢谢。(手机软件有问题,所以在这里又问了一次,打扰了,谢谢)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1 号)文件规定,“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实际征管建议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根据《关于加强“三无人员”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7)3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三无人员”的确认

(一)关于户籍的确认。

“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

(二)关于企业的确认。

“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三)关于工作的确认。

“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6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按以上确认条件,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即为“三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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