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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7 10:44: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财税(2017)58号文,总包合同中含有甲供条款,税率是否还能在9%和简易计税之间选择?
2、总包合同中含有甲供条款,有甲供部分的工程金额,是甲供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还是整个总包合同适用简易计税?
3、总包合同中含有甲供条款,但是没有甲供部分的工程金额,总包合同按何种税率计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放弃简易,按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符合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的,应按简税方式缴纳增值税。涉及具体情况的建议联系企业主管税务分局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