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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7 11:8: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是一家民营的非营利性医院,我的房子是租赁的个人门点,租赁合同约定税费同我方承担,没有到税务机关代开租赁发票,我医院是否可以按国办发2015第45号文件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并且按照您描述的业务情况,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出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