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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商铺未出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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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7 15:54: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自留一些商铺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目前商铺暂考虑出租,请问目前还未出租需要缴纳房产税吗?还有如果之前出租的到期收回闲置着的商铺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及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贵公司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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