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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5%的廉租房无偿移交给政府是否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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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9 9:53: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尊敬的领导: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商住综合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需要配套建设5%的廉租房(该5%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就已扣除,即为不可售),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请问:该5%的廉租房无偿移交给政府是否交纳增值税?我的理解是不应交纳增值税,理由: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中有明确的“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廉租房是一种公益事业,与配建的幼儿园、社区用房、托儿所等无偿移交政府的建筑物一样。2、如果将该5%的廉租房视为部份土地出让金的对价,相当于企业还应增加给该5%廉租房对应价值的出让金给政府,然后政府用该部份款购买该5%的廉租房,表面上企业销售该5%廉租房给政府应该计算增值税,但政府也要给企业开具同样金额的土地出让金票据,该金额可从销售额中扣减,实际企业没有增加增值税。不知是否正确?谢谢!!!

补充:1、5%是建筑面积的5%作为廉租房,是建筑面积。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并将不动产证办给政府部门。

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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