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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9 10:11: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您的叙述,如是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由购买方自行留存,不得退还给销售方,但相应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