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办税百问 » 正文

关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的疑问

gg2.jpg

2021-3-19 17:58: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令第691号对原条例的修改决定,第十条未提及外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不得抵扣,是否因为营改增后所有经济业务都缴纳增值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又提及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是不是文件还没更新。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文所称的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情形即为非增值税应税行为。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增值税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