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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2 15:3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外商独资企业(非房地产企业)于1992年在同安开发区自建厂房办公楼,自用。现准备出售厂房和办公楼,请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何确定?是按照当时入账价值确定呢?还是要按重置成本确定。如果按历史入账价值确定扣除项目,需要提供当时的原始发票吗?还是按其他方式确定扣除项目?谢谢!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自建厂房办公楼等旧房的,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以下几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取得土地的历史成本(即支付给政府相关部门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2.旧房及建筑物(即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金额按转让时的旧房及建筑物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3.评估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时对外支付的评估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所支付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