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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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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3 9:59: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要求提供“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指的是什么?能够证明母女关系的户口本行不行,需不需要提供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能否帮忙解读?


文件未对“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进一步赘述,未要求提供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根据最新税收操作规范,已取消增值税税收减免优惠备案,您需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规定:“一、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

  (二)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六、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以下称《公告》)的规定执行。《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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