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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出租商场或写字楼,收取的租金,适用增值税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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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4 9:39: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司近几年租赁个人(自然人)的商场,按季度支付租金,个人收取的租金,按照出租不动产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那么其增值税起征点适用按期还是按次?具体是多少?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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