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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4 15:22: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出租房屋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川税发〔1990〕22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即在对纳税单位计征房产税时,可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这部分房产的计税余值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