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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4 15:26: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企业自行建造的商品房,该房产2016年已为现房,为公司存货,公司未自用,公司在2018年3月改变用途,变为自用,我司在改变用途后按期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现税务局以我司取得初使产权证为由,要求我司在取得初始产权证时按从价计征房产税?是否何理?有何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一条规定: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