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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5 10:9: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在海南陵水购买了一套40年产权的商住房,除了土地性质区别于住宅,其实就是住宅。房产证用途一栏“城镇住宅用地、旅馆用地 /商业服务”,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整个房子我们就是用来居住的。请问这样的房子是否需要缴纳每年的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和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