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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6 11:38: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在A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会和A电商平台一起发券做促销。例如:一张满100减15的券,我司会承担10块,电商平台会承担5块补贴给顾客。最终我司收取顾客90元,其中,顾客支付85元,电商平台承担5元。
请问在这个业务中,我司应该如何纳税增值税?是按照90元的商品销售缴纳嘛?还是按照按照85元商品销售5元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另外,我司是否应该针对电商平台补贴给顾客的5元对电商开具发票?该如何开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如属于销售折扣行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否则,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