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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财税【2018】57及其上位法国发【2014】14号均未对“改制重组”做出明确定义,这种投资入股属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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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1:34: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投资到其他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财税【2018】57号第四条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何为财税【2018】57号中的“改制重组”?,因为财税【2018】57及其上位法国发【2014】14号均未对“改制重组”做出明确定义,这种投资入股属于吗?


   您好,您可以通过下列文件判断是否属于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及改制重组的情形,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为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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