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可否使用分公司抬头发票复印件做账?
总公司汇总纳税,分公司和总公司签订员餐费用分摊比例协议。总公司和分公司员工餐的采购由分公司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分公司收货。
供应商开具分公司抬头的普票,分公司付款,总公司的员餐费用可否使用供应商开具的分公司抬头的普票做账?付款给分公司。
另外,如果供应商按照数量比例开总公司和分公司抬头的发票,分公司和总公司分开付款,是否合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总公司汇总纳税,分公司和总公司签订员餐费用分摊比例协议。总公司和分公司员工餐的采购由分公司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分公司收货。
供应商开具分公司抬头的普票,分公司付款,总公司的员餐费用可否使用供应商开具的分公司抬头的普票做账?付款给分公司。
另外,如果供应商按照数量比例开总公司和分公司抬头的发票,分公司和总公司分开付款,是否合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请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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