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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计算转出进项税额时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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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0:55: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固定资产在发生非正常损失前,在折旧期内已正常服务于我公司日常经营生产活动,那么在计算转出进项税额时基数是否应当用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2.对于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在入账时做了费用化处理,且这批毁损的已费用化处理的固定资产购置时间较早,已在其税法设置的折旧年限中正常服务于我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后仍需转出进项税是否不合理?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涉及财务会计问题,建议您参照财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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