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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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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1:44: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二、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范围问题
1、财税〔2017〕90号所说的可以全额抵扣,是限于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租金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还是由于租赁该固定资产、不动产之后所发生的承租人承担的诸如装修费、物业费、维护费、维修费、水电费等的进项税也可以全额抵扣?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未列举的,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进行办理。建议具体业务也可请您的主管税务局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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