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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建筑工程未取得发票是否可以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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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 9:43: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对房产开发公司烂尾楼项目进行破产清算,应付的建筑工程款因款未付,未取得建筑业发票,但有法院破产清算组确认的债权文书,请问这种情况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可以扣除建筑成本?
债权确认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凭据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开具发票范围的,以取得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及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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