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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 9:48: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第五条规定:“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请问:
1.根据该文件,营改增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办公楼是否属于该文件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如不属于,请说明理由。
2.根据该文件规定,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办公楼,其购置后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如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该支出是否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的转让行为分为新建房地产的转让和旧房的转让。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针对两种情形所涉及的扣除项目做了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明确扣除项目包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贵公司转让购置的办公楼为旧房转让行为,所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扣除项目应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故贵公司的该经济行为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