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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 9:58: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款:“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地方教育费附加并未有文件直接规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前扣除。